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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裁定书)

2025-06-14 13:47:48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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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如下: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1、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原告不适格处理如下:

1、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3、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主体不适格简单来说就是资格不合适。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简单的说也就是要求或者参与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正确。因此即使被告主体有误也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然不得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规定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员工陈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说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属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而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的处理方式,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可见,一审法院用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合同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合同中主体不适格也就是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简单的说也就是要求或者参与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

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的主体有特殊要求,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主体不合格的话合同有可能无效。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公司、无行为能力人员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合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更容易识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主体符合一般民事主体资质,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合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具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正确识别。(1)无权处分人。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