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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2025-10-08 16:10:2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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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说?

1. 犯罪共同说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构成相同的罪名,才成立共犯。比如甲乙决定一起对丙施暴,如果甲乙都有杀人的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2.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行为人在不同罪名内能有重合的犯罪故意,也可以成立共犯。比如甲乙决定一起对丙施暴,如果甲有杀人的故意,乙只有伤害的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3. 行为共同说认为,行为人不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在违法层面上都有贡献,就是共犯。比如甲乙决定一起对丙施暴,如果甲有杀人的故意,乙有强奸的故意,则甲乙成立共犯。罪名可不同,不讨论在哪个罪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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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1.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成立共犯。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多人的,可以认定共犯。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但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

案例:13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的,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乙适用轮奸的加重法定刑,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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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间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间接故意。

案例:甲、乙共谋教训丙,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但甲持杀人故意,乙持伤害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该考点已经进入司法考试命题范围,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

(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

(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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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

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

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

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其实刑法理论上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1完全犯罪共同说:2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这个明显不适用于大多数)

2部分犯罪共同说:2人以上,同时实施不同犯罪,担当这些犯罪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成立共犯的前提下,还会具有分别定罪的情况

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非前构成要件或前法律的自然行为)而不是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各自实施各自犯罪也构成共同正犯,只要在行为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在“意思联络”方面。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人数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这个建议你去看一下巡回检查组这个电视剧看完你会对这个理解得不能再理解)

法硕考试刑法身份犯共同犯罪

您好,

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在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进行定性时,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在单独犯罪中,是否具有某种身份无论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一般地说相对简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但是,如果身份与共同犯罪相联系,其认定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单独犯的情况。因而,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说,身份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显现的更为密切。无身份者不可能单独构成某种身份犯,这是不言而喻的。而无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问题,在理论上是已经得到肯定的,那么,与有身份者一起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此的研究,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结合各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审判实践,笔者以为,无身份者亦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进行定罪处罚。

一、无身份者亦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之共同实行犯

就身份犯罪而言,两人以上都具有作为身份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身份,可以成立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对于无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

(一)肯定说。此说认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在日本刑法学界该说已成为通说,在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也持肯定意见。如韩忠谟教授认为: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实施因身份而成立之犯罪者,例如普通人与公务员分受贿赂之类,按犯罪以一定身份为成立要件者,无身份之人在理论上原不得成立该项犯罪行为,然事实上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实施因身份而成立之犯罪亦属常见,又不得不与其它正犯同其处罚,故刑法上对于无身份之共同正犯,殊有特设规定之必要,有学者称此为拟制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否定说。该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有学者指出,真正身份犯或者说特殊主体的犯罪,毕竟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实行犯罪才可能构成,无身份者是不可能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因而除法律特别规定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外,实际上是不可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的。 陈兴良教授也支持否定说,他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因为没有特定的身份,就不可能完成该罪的实行行为……无特定身份者尽管不可能成为这些犯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他认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之所以不能构成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就在于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可能实施泛滥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为身份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身份决定着犯罪主体的性质,身份总是和犯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尤其是法定身份,其身份是由法律赋予而具备的,法律在赋予其一定身份的同时,必然加诸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认为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否定无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和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三)折中说。该说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此问题区别对待。如我国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指出:“在实际上,某些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并非不可能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的可能性,似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合。因而我们主张……凡无身份者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的实行行为的,即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

1、思想上的区别: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实质分歧在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立,简单来说就是客观与主管的区别。

2、是否侵犯法律: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

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

3、条件上的区别:犯罪共同说在确定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如果由行为人单独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单独正犯;由数人协力共同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共同犯罪。所以,共同犯罪关系是二人以上共犯一罪的关系,在不同的犯罪事实或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关系。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不一定只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二人以上只要具有共同行为,即使其中一人没有责任能力,或者缺乏罪过,或者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有共同行为,即使是数个犯意不同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即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

扩展资料

犯罪共同说主要缺陷:

1、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例如:甲以杀人故意攻击丙,乙以伤害故意攻击丙时,如果成立共同犯罪,则只能成立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这会导致乙没有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2、罪名与刑罚的脱节。前述案例甲、乙分别以杀人、伤害的故意攻击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处罚。

此说不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而将连累犯视为事后共犯,纳入共同犯罪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共同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区别是什么?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指认定共犯的犯罪行为有重合部分就构成共犯,不要求所有行为都一致。

犯罪行为共同说是指犯罪实施的全过程。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唯一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所进行的表述。

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通过实行共同的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犯罪,而不是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只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意思并共同实施了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个行为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更不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络。

因此,无论是同种犯罪伙食一种犯罪之间,即故意犯与故意犯,过失犯与过失犯,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均能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