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事务所(中港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1409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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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深圳持有香港牌照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 2、香港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
- 3、香港律师事务所都在哪里?
- 4、中国司法部认证的香港律师行有哪些?
-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深圳持有香港牌照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深圳持有中国香港牌照的有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成立于1993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拥有行政许可1个。

香港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
香港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香港核心商业区金钟的力宝中心。力宝中心座落在金钟地下铁站的上方,正对面是香港最高法院及金钟政府大楼,邻近终审法院(前身为香港立法会),这些都构成香港法律的特征。
香港律师事务所都在哪里?
香港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比较有名的有:
达维香港律师事务所 ;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遮打道3A香港会所大厦18/19F;
广东信扬(香港)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油尖旺区么地道62号永安广场6F/605A;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德辅道中262一洲大厦17F;
希文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康乐广场1号怡;
希文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17;
杜林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德辅道中71永安集团大厦1503B;
沈黄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干诺道中77号标华丰集团大厦8F/803;
普衡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2;
沈黄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干诺道中77号标华丰集团大厦8F/803;
铭伦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西区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11/9;
中国司法部认证的香港律师行有哪些?
需要找中国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之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1号令),
以下5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5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
胡关李罗律师行是一家香港和国内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是在1962年香港成立的。
该律所以其在房地产、公司及商业、诉讼及公司秘书事务方面的出色而闻名。
胡关李罗律师行的写字楼在中环怡和大厦、湾仔新鸿基中心及北京东长安街东方广场西三。
1962年,胡宝星律师和关卓然律师成立了合并前的胡关律师行(胡关李罗律师行前身),当时员工只有少於 50 名律师及其他作人员。
1973年,随著华资地产商在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前身)上市,故此李业广律师和罗志能律师成立了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胡关李罗律师行前身);
同年11月,为提高资源效益,由原本胡关律师行和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合并为胡关李罗律师行。
扩展资料
司法部职能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机构职能、主要职责如下:
司法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司法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4、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
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7、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9、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11、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
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12、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3、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处及其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第七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第八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第十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三条 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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