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军(周喜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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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小浩博凶手是谁
嫌犯周喜军
长春“304”案件指在2013年3月4日,发生在长春市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嫌犯周喜军盗窃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并将车内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掐死,埋在了路边雪中的案件。长春市出动近万名警力全城布控寻找,寻找婴儿的微博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3月5日17时,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交待其恶行。得知消息后的婴儿家属随即悲痛,母亲闻噩耗后精神崩溃,被送入医院。3·04长春盗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月7日下午6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周喜军,你该不该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周喜军涉及两个罪名: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涉及到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自首情节不足以减刑。
周喜军这个畜牲,禽兽不如,本案属于社会影响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行为极其卑劣,应该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应该很快处决。
可以参考福建南平郑民生案,药家鑫案。
如果周喜军抱着车带着小孩去公安局自首,后果是怎样?
那就轻判很多了。
那样的话他只构成盗窃罪,加上自首情节,一般来说会判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实际上讲,判个5年就差不多了。
但现实中,他杀害了小孩子,在社会上又形成了极其严重恶劣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他自首了,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处罚,并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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