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物价局定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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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天津公众停车费高归物价局管吗
- 2、天津物品价格认定的部门在哪里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 4、天津供暖费收费标准
-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6、天津物价局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天津公众停车费高归物价局管吗
不归物价局管,天津公众停车费由市交通委主管,物价局不负责监管。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对公众停车场的设置、营运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天津物品价格认定的部门在哪里
天津市物价局地址是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
物价局是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
一、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1.将第四条中的“天津市物价局”修改为“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
3.将第五条中的“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委”,“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4.将第十条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
5.将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物价、财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
6.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7.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二、关于《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中的“司法、建设、房屋管理”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2.将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九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
4.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5.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6.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8.将本办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三、关于《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罚款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交清罚款。未按期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四、关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2.删去第五条。
3.将第六条修改为:“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4.将第十条修改为:“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组织设置标桩、标牌等界标。”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区规划,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组织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施。”
6.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7.将第十四条中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第十五条中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
9.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1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将本办法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天津供暖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现行的采暖费收取依据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是按照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的。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物价局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联系地址
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315315拉萨道2号
河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88230315河西区挂甲寺街重华南里17栋301号
河东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4310315河东区十三经路4号
河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6220315河北区吕纬路5号
南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410315南开区三马路太平里3号
红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330315红桥区河北大街小新街9号
北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86810315北辰区欢颜里北侧(工商局院内)
塘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890315塘沽区河北路2段261号
汉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660315汉沽区河西一经路
大港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63210315大港区工商局内
东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4960315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1号
西青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7920315西青区杨柳青新华北路55号
津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8520315津南区咸水沽镇工商局内
宁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590315宁河县芦台光照路49号(工商局院内)
静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8940315静海县静海镇胜利路30号
武清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320315武清县杨村常德大街
宝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240315宝坻县东城南路1号工商局
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9120315蓟县县城兴华大街23号(工商局院内)
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2-2532031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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