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和传唤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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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和传唤证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 询问通知书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而传唤证主要是治安案件中的传唤违法嫌疑人用的,传唤不到的可以强制传唤,就是可以适用手铐,传唤证是派出所所长审批就可以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询问通知书不去会怎样
如果收到公安局通知不去接受询问,后果一般较为严重。如果接到两次传唤通知都没有及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话,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带有强制性的拘传措施来配合其调查。如果是属于刑事传唤的话,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去的,那么司法机关此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传。
公安机关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通知证人到相关公安部门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证人应当根据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收到《询问通知书》是不可以不去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应该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按点接收询问,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询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询问通知书没去多久作废
二十四小时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按时按点接收询问,否则将会面临罚款。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应当询问的公民,依法通知其到指定处所进行询问所用的书面通知。
什么情况下用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询问案件当事人或相关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说明情况。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询问通知书:
1、在刑事案件中,调查人员需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或说明情况;
2、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询问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证据或说明情况;
3、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需要询问当事人或相关证人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情况。
监委询问通知书是不是首次使用就行了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监察机关询问证人时,若证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出具《询问通知书》。由证人在《询问通知书》第二联(附卷)上签注“本通知书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收到”并签名、捺指印,同时将《询问通知书》第三联送达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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