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城市绿化条列)
电话:18514096078
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园林绿化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主要有四点要求: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3、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3、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基本要点
1、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2、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3、主要内容 本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二条)。城市绿化的规划原则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