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广州生育保险2022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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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比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 10(天)。
广州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广州生育保险的办理方法: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2年一览表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2022年一览表 ,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我国法规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女性标准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广州市办理生育保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 医疗事故 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 医疗费 。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 医疗费用 。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 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 产假 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
2.职工生产或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规定。
广州生育保险项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结算。
生育津贴: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注:如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公式=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附:广州生育保险报销相关问题
1、参保人的计划生育奖励假期,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2、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我们实际应用流程有一些细节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的
1.孕妇需要在7-8周检测出胎心胎芽后,到社区医院建册,填写并领取《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注意需要盖社区医院的章,否则定点医院不认哦。
2.12周左右,13周唐氏筛查和抽血前,完成建档,建档意思是选定产检的医院,在医保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就医手续。
按照以上顺序办理,可以最大限度保险孕产期间产生的,应保险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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