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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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17带病回乡新政策
- 2、带病回乡的条件和标准
- 3、2021年带病回乡新政策
- 4、申请带病返乡的条件?
- 5、请问部队哪些病符合带病回乡条件
- 6、带病回乡待遇最新政策
2017带病回乡新政策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人员。
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在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会将结果逐级反馈至村委会,待公示之后,无异议的,审批机关会下达正式审批文件,确定退役士兵享受带病回乡补助。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可按月或一次性发给,2018年8月1日以后的标准为每月550元。
扩展资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中旬,过期当年原则上不再受理。
军队医院证明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参考资料: 桃江县人民政府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政策
带病回乡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分析: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
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021年带病回乡新政策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申请带病返乡的条件?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请问部队哪些病符合带病回乡条件
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病种有:
1、消化系统疾病
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胰腺部分切除;
2、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呼吸系统肿瘤;肺纤维化;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间质性疾病;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部分胸廓改形术;
3、循环系统疾病
高血压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冠心病;慢性心包炎;心肌炎;心肌病;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4、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轻度癫痫;不完全性面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脑血管疾病;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神经系统肿瘤;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5、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一侧卵巢病变;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单侧输卵管切除;一侧肾上腺病变;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慢性肾炎或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或梗阻;多囊肾;泌尿生殖系统肿瘤;慢性前列腺炎;
6、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低糖血症;下丘脑-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胰岛内分泌肿瘤;
7、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白血病;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免疫缺陷病;风湿热;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Still病;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多发性肌炎;原发性血管炎;痛风及高尿酸血症;大骨节病;顽固性牛皮癣;严重白癜风;
8、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硬化性骨髓炎;骨无菌性坏死;滑膜软骨瘤病;骨、关节结核;骨肿瘤;骨囊肿;腰椎管狭窄症;
9、五官系统疾病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象限盲或偏盲;瞳孔散大;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青光眼;泪器疾病;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严重声音嘶哑;发音或构音不清;嗅觉完全丧失。
扩展资料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内江市民政局-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待遇最新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对象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其中的一类优抚对象,是可以领取补助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0月各个地区补助标准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进行调整。因此很多地区补助标准提高。
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流程(仅供参考):
1、书面申请
本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病情,向户口所在地村、街道办进行书面申请《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申请书》,并准备军队医院证明(军人慢性疾病医学鉴定表)、原始病历等,与申请书一同递交至村委会。
2、核实资料
村委会对个人申请所述情况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将证明及申请等资料交由本人,由本人递交至乡镇民政办。
3、进行上报
乡镇民政办受到本人申请及村委会证明后,对相关资料复印,包括退伍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军队医院证明、原始病历等。上述材料现场复印后,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也就是退役军人事务局。
4、评审鉴定
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人员,安排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原病情检查,同时采集身份信息。通过后,在户口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即可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可按月或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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