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什么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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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求助:怎么定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紧急避险,事后防卫,各有什么案例?
- 2、一道案例分析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3、防卫过当案例
- 4、流氓邻居深夜闯宅,持刀“要钱”遭农民夫妇反杀,农民要被判刑吗?
求助:怎么定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紧急避险,事后防卫,各有什么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
有人打你!那人正在打你时,出去保护自己而防卫,没有出过必要限度,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一般造成了他人重伤以上的为防卫过当;
有人和你有仇,一天他拿着刀走到你前面,你以为他要杀你,你先下手强,把他给打了,实际上他并没有要杀你的意思,这为假想防卫,也叫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是在他人打你的行为结束后,你在防卫,如打完你后,行为人正准备走,你再将其打伤!
一道案例分析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属于故意杀人。
A属于受害者,但最终沦为侵害者。B的行为构成强奸,但因为A的毒害成为受害人。
A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被强奸的时候用器物打死或伤害B的话,因为B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为保护自己的贞操而奋起反抗实施防卫,当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这样即便是将其打死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而此案中,B虽然还有强奸的意愿,但是A在此前就已经有了要除掉B的意思,进而实施了毒害报复的行为,这显然属于以暴制暴的同态复仇。A应该采取更加理性的方式制止侵害,而选择毒杀的方式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附:《刑法》部分条文: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其概念是随正当防卫历史发展提出的,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温宗州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包括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温宗州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流氓邻居深夜闯宅,持刀“要钱”遭农民夫妇反杀,农民要被判刑吗?
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许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将近一年过去,再审仍未开庭。
"不给钱,我们两个都活不成!"
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西于村的农民于水法永远也忘不了2000年9月3日那一天的情形:当晚8点左右,邻居于三翻墙进入自己家中,拿着菜刀逼自己给他400元钱。
于三口中的那400元钱是2000年2月于三父亲支付给于水法家的赔偿款。半年前的一天,醉醺醺的于三与正要出门的于水法发生了冲突,之后很快被邻居拉开。然而于水法回到家才发现,在自己出门的这段时间里,于三不仅砸坏了他家的桌子和缝纫机等物品,还打伤了他父亲。
愤怒的于水法当即报了警,最后由三父亲出面赔偿400余元医药费后,于水法决定不再追究于三责任。但让于水法一家没想到的是,2000年9月3日,从外地回家的于三知道这件事后,他决定把那400元钱要回来。
2000年9月3日下午4点左右,于三晃着身子满身酒气地走进了于水法的家门。当时于水法的妻子常鸽正在自家门口和邻居打牌,看到于三过来赶紧散了场。常鸽在事后的供述中说,进门后,于三将大门反锁,拿出了一把小刀,抓住她的衣领要钱,为了安全,常鸽答应之后将钱还给于三。
听说"家里出事"后,于水法立即赶了回去。从院墙西侧的豁口进家时,他看到于三撕拽着妻子常鸽。看到于水法回来,于三转身就向他挥拳,于水法躲开后拿棍子反击,之后几人被邻居们劝开。
于水法说,于三离开前威胁说:"不给钱,我们两个都活不成!"
要命的400元
2000年9月3日当晚8点左右,于三又一次来到于水法家里要钱。据于水法回忆,当时于三的父亲也赶了过来,期间一直劝说于三不要激动。在得知于水法家拿不出400元钱时,于三要求他写下欠条,于水法不同意,于三此时从背后掏出了一把菜刀,并伤了他的眉头。之后,于水法拿木棍反抗,打了于三,至于打了几下,于水法说不清,他还看到妻子常鸽拿东西冲着于三乱挥。
因为当晚村里停电,屋里只点了煤油灯,屋内光线昏暗。所有人停下来时,于水法才发现常鸽拿的是菜刀,而于三倒在竹床上不动了。
之后,常鸽跑出家后找邻居的电话报了警,夫妻俩先后投案自首。
后经法医鉴定,于三系锐器作用于颈项部造成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面对这样的结果,于水法也很无奈:"于三大晚上翻墙进到我家屋里,拿菜刀逼我给他400块。他拿刀背伤我眉头,又拿着刀与我媳妇发生撕打,这种情况下,让我怎么办?"
离奇的二审与判决
2001年4月10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并未采信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常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于水法定罪免处。一审附带民事判决要求他们向于三家赔偿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判决后,于水法被释放。村里为照顾于水法家里老人和孩子,村民们自发捐款,175户村民凑了239元,嘱咐于水法好好生活。由于未被判处实刑,于水法夫妻二人决定也不再上诉,带着孩子离开了老家前去西安打工。
然而这件事远还没有结束,就在2001年5月14日,襄城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提起抗诉。
襄城县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于水法系主犯。且在庭审过程中,于水法二人对"常鸽用刀砍于三是在于三被于水法扪倒后"、"于水法在于三被扪倒后继续用木棍扪于三"的事实拒不供认。一审判决忽略这两个情节,以自首为由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检察机关认为,两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均应在十年以上处刑。
2001年9月二审开庭,于水法母亲打电话叫他和妻子回老家出庭。
审理期间,村民们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希望帮助于水法夫妇求情,村民称于三在村里表现很差,几乎是个流氓。两年时间里曾与村里11户人家都闹过矛盾。
二审中,许昌中院仍未采信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常鸽十五年、于水法十年有期徒刑。
案卷材料显示,二审判决书中未标明刑期执行时间段。2010年,许昌中院以"发现遗漏字句"为由,以裁定书形式对刑期时间段进行了补充。于是二审判决9年后,于水法夫妻二人开始服刑,期间,于水法不断申诉,但始终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漫长的申诉与新希望
2018年4月,于水法刑满释放。在他出狱后,他的三个孩子都不再与他来往。此后,于水法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将"昆山反杀案"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审查后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许昌中院再审。这也让于水法看到了希望。然而,一年过去,再审仍尚未开庭,常鸽还在狱中服刑。
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出台,让于水法对再审又有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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